一、資格復審人員確定
(一)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參加資格復審的人員從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考生中,根據筆試總成績由高到低,按照筆試人數與崗位招聘人數 3:1 的比例確定。經資格復審不符合報考資格條件或自愿放棄的,取消其面試資格,并在達到筆試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依次遞補。
二、資格復審時間及地點
時間:2024 年 5 月 16 日(星期四)上午 8:30—12:00(審查崗位代碼為 14001-14012 職位),下午 14:30—18:00(審查崗位代碼為 14013-14024 職位)。
地點:自治區(qū)自然資源廳一樓 107 會議室(地址:銀川市金鳳區(qū)尹家渠北街 25 號)。
三、參加資格復審人員需提供的材料
資格復審主要復查審核擬進入面試考生是否符合報考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參加資格復審人員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一)準考證、有效身份證、戶口簿。三個證件信息須一致,集體戶籍考生可提供戶籍卡或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除報考崗位招聘范圍為全國的之外,其他招聘崗位應為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常住戶口(公開招聘公告發(fā)布之日前取得),《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2024 年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考指南》中明確的八類人員不受寧夏常住戶口限制,但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二)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以及教育部學信網學歷、學位查詢結果。要求提供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原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yè)的應聘人員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須通過教育部學信網在線查詢驗證;2024 年應屆畢業(yè)生在資格復審結束前尚未取得畢業(yè)證書的,應出具所在院校簽章的就業(yè)推薦表及相關證明。學歷及學位證書截止時間為 2024 年 7 月 31 日。留學歸國人員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三)申請享受優(yōu)惠政策報考者,少數民族考生須提供身份證、戶口簿,烈士的配偶或子女申請筆試加分,須提供《革命烈士證明》和能夠證明與烈士關系的材料,因公犧牲人民警察的配偶、子女申請筆試,須提供縣(區(qū))以上黨委、政府或自治區(qū)有關部門提供的“因公犧牲人員證明”和能夠證明與其關系的材料;
(四)現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報考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填寫完整的《寧夏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應聘者資格復審表》(雙面打印,詳見附件);
(六)報考職位要求的相關資格證書等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須提供原件及復印件各 1 份(第五項提供填寫好表格 2 份)。
四、有關要求
(一)凡未在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或主動放棄資格復審、有關材料信息不實、不符合崗位資格條件的應聘人員,取消面試資格,并在同崗位考生中從到低分依次遞補。
(二)若應聘人員自行放棄,需提供放棄聲明,親筆簽名,原件由審核人員留存。因本人在外地提供書面聲明有困難的,可以通過傳真或掃描電子照片發(fā)送至指定傳真電話或電子郵箱。
(三)應聘者的資格審查貫穿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全過程。應聘者要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凡提供虛假、
錯誤加分信息的應聘者,取消應聘資格;凡因個人漏填加分信息而未享受加分政策的,不再加分;對偽造有關證件、材料,隱瞞信息、填報虛假信息騙取考試資格的,一經查實,取消應聘資格,并根據違規(guī)事實,依法依規(guī)追究責任,記入應聘者個人誠信記錄。
(四)應聘人員需手機保持暢通,如因無法聯系所造成的后果,由應聘人員自行負責。若應聘人員所留電話無人接聽,審核人員將資格復審通知內容以短信方式告之,并要求應聘人員在規(guī)定時限內回復,未按規(guī)定時限參加復審或在資格復審結束前不能提供各類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應聘資格。
(五)考生如有異議,可向自治區(qū)自然資源廳所屬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申訴。
(六)其他未盡事宜,以《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2024 年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qū) 2024 年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報考指南》為準。
附件:寧夏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面試應聘者資格復審表
寧夏回族自治區(qū)自然資源廳
2024 年 5 月 13 日
(責任編輯:小今)

